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精神,為保障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依法履行職責使命,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以下簡稱專用號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用號牌的核發范圍和管理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中符合執行和保障應急救援任務規定的懸掛專用號牌,主要包括滅火消防車、舉高消防車、專勤消防車、戰勤保障消防車、消防摩托車、應急救援指揮車、救援運輸車、消防宣傳車、火場勘查車等。應急部為專用號牌及配套行駛證件的核發主管單位。駕駛懸掛專用號牌車輛的人員須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二、專用號牌要素和車輛外觀
專用號牌分為汽車號牌和摩托車號牌兩種。汽車號牌每副兩只,分別懸掛在車輛前后部;摩托車號牌為單只,懸掛在車輛后部。專用號牌為白底黑字,配以紅色漢字“應急”,其中:汽車號牌字符共8位,依次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漢字簡稱、所屬救援隊伍代號、四位序號和漢字“應急”;摩托車號牌字符共7位,依次為漢字“應急”、省(自治區、直轄市)漢字簡稱、三位序號和所屬救援隊伍代號。懸掛專用號牌車輛外觀參照國際通行做法進行標識涂裝,車身前面涂裝“救援RESCUE”字樣,車身側面涂裝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徽標、“消防”字樣和所屬單位名稱、車輛編號,車頂涂裝車輛編號,車身兩側及車輛尾部涂裝裝飾條。
三、懸掛專用號牌車輛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懸掛專用號牌的車輛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非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時,懸掛專用號牌的車輛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自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對懸掛專用號牌車輛及其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并實行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抄告制度。
四、懸掛專用號牌車輛的政策保障
對懸掛專用號牌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免收車輛通行費和停車費。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由部隊號牌改掛專用號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掛當年車船稅,此后按有關規定執行。應急部負責制定懸掛專用號牌機動車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辦法。懸掛專用號牌消防救援車輛的環保政策平移不變。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懸掛專用號牌工作意義重大、使命光榮。應急部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要求和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懸掛專用號牌相關工作,明確責任分工,加強溝通銜接,做好宣傳解讀,確保工作平穩順利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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