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消防車發動機,在轉速和功率方面都應留有余量。根據多年生產、試驗和使用消防車的經驗,以及國外經典著作的推薦,建議水泵在額定輸出工況下工作時,取用功率約占發動機用外特性上該轉速的最大功率的70%左右;額定工況下取用發動機的轉速不超過發動機額定轉速的75~80%。
GB7956.2-2014《消防車第2部分:水罐消防車》標準4.4.1.3要求,車載消防泵額定工況軸功率與發動機額定功率之比:汽油機不應大于55%;柴油機不應大于60%。
新標準中對消防泵額定轉速與發動機額定轉速之比未提及,只要求不能超過發動額定轉速,同時規定取力器增速比不超過1.5。在已經作廢的GA39.4-1992《水罐消防車通用技術條件》附錄A中推薦功率輸出裝置的增速比不小于消防泵額定轉速與發動機額定轉速之比的1.21倍。
選擇底盤發動機功率時,還得考慮消防車的比功率。GB7956.1-2014《消防車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表3對消防車的比功率作出了規定,如下圖。
發動機功率與底盤的最高車速和加速時間也是有關系的,這些參數底盤供應商都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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