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1日起,我市機動車執行第五階段排放標準,屆時,辦理新車注冊登記、外地轉入的變更登記和轉移登記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交警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即日起至12月30日的過渡期內,車輛銷售、注冊登記、外地轉入的變更登記和轉移登記等仍可按原標準執行。
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廣東省提前執行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關于做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12月31日起,在我市銷售、注冊和轉入的輕型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在我市銷售、注冊和轉入公交、環衛、郵政行業重型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準《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 17691-2005)中的第Ⅴ階段排放控制要求。
屆時,銷售單位不得銷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車輛,辦理新車注冊登記、外地轉入的變更登記和轉移登記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交警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即日起至12月30日為我市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過渡期,過渡期間車輛銷售、注冊登記、外地轉入的變更登記和轉移登記等仍可按原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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